《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仿製葯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2016年第106號)
行業資訊】   2016-05-06    閱讀:17676    [小]   [中]   [大]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仿製葯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國辦發〔2016〕8號),提高仿製葯質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評價對象和實施階段

  (一)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實施前批准上市的仿製葯,包括國產仿製葯、進口仿製葯和原研藥品地產化品種,均須開展一致性評價。

  (二)凡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列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年版)中的化學藥品仿製葯口服固體製劑(附件),原則上應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評價。

  (三)上述第(二)款以外的化學藥品仿製葯口服固體製劑,企業可以自行組織一致性評價;自第一家品種通過一致性評價後,三年後不再受理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相同品種的一致性評價申請。

  二、參比製劑的選擇和確定

  (四)藥品生產企業對擬進行一致性評價的品種,參照《普通口服固體製劑參比製劑選擇和確定指導原則》(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告2016年第61號)要求選擇參比製劑。

  (五)藥品生產企業按照《仿製葯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參比製劑備案與推薦程序》(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告2016年第99號),將選擇的參比製劑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仿製葯質量一致性評價辦公室(以下簡稱一致性評價辦公室)備案。行業協會可向一致性評價辦公室推薦參比製劑,原研藥品生產企業、國際公認的同種藥物生產企業可向一致性評價辦公室申報參比製劑。一致性評價辦公室主動對參比製劑的備案、推薦和申報信息向社會公開。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及時公布推薦和確定的參比製劑信息,藥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應選擇公布的參比製劑開展一致性評價。

  (六)企業找不到且無法確定參比製劑的,由藥品生產企業開展臨床有效性試驗。

  三、一致性評價的研究內容

  (七)在開展一致性評價過程中,藥品生產企業須以參比製劑為對照,全面深入地開展比對研究。包括處方、質量標準、晶型、粒度和雜質等主要藥學指標比較研究,以及固體製劑溶出曲線的比較研究,以提高體內生物等效性試驗的成功率,並為將藥品特徵溶出曲線列入相應的質量標準提供依據。對符合《人體生物等效性試驗豁免指導原則》(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通告2016年第87號)的品種,由藥品生產企業申報,一致性評價辦公室組織審核後公布,允許該藥品生產企業採取體外溶出試驗的方法進行一致性評價。

  (八)開展生物等效性試驗的品種,應根據《關於化學葯生物等效性試驗實行備案管理的公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告2015年第257號)規定的程序備案,並按照《以葯動學參數為終點評價指標的化學藥物仿製葯人體生物等效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通告2016年第61號)等的有關要求進行試驗研究。

  (九)對無參比製劑需開展臨床有效性試驗的品種,區分兩種情況處理:(1)如屬於未改變處方、工藝的,應按一致性評價辦公室的要求進行備案,並按照有關藥品臨床試驗指導原則的相應要求開展試驗研究;(2)如屬於改變已批准處方、工藝的,按照《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補充申請有關要求開展試驗研究。

  四、一致性評價的程序

  (十)藥品生產企業完成一致性評價研究後,按照《仿製葯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程序》(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告2016年第105號)進行申報:(1)國產仿製葯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致性評價資料的接收和相關補充申請資料的受理,組織研製現場核查和生產現場檢查,現場抽取連續生產的三批樣品送指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複核檢驗。完成上述工作後,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匯總報送一致性評價辦公室。(2)進口仿製葯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行政服務受理和投訴舉報中心(以下簡稱受理和舉報中心)受理,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並通知企業送三批樣品至指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複核檢驗。完成上述工作後,由受理和舉報中心匯總報送一致性評價辦公室。

  (十一)在中國境內用同一條生產線生產上市並在歐盟、美國或日本獲准上市的藥品,由受理和舉報中心負責申報資料受理;一致性評價辦公室通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品審評中心(以下簡稱葯審中心)對原境內、外上市申報資料進行審核,通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以下簡稱核查中心)對生產現場進行檢查。經一致性評價辦公室審核批准視同通過一致性評價。

  (十二)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已在歐盟、美國或日本獲准上市的仿製葯,按照《關於發佈化學藥品註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的有關要求申報仿製葯註冊申請,由葯審中心審評,批准上市後視為通過一致性評價。

  五、複核檢驗與核查

  (十三)一致性評價樣品的複核檢驗不適用屬地原則。同一品種的複核檢驗,原則上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指定的同一藥品檢驗機構進行(名單另行公布);補充申請樣品的複核檢驗,按照上述原則執行。對未分配複核檢驗藥品檢驗機構的品種,企業在提交申報資料前,向一致性評價辦公室提出相關申請,由一致性評價辦公室提出複核檢驗藥品檢驗機構名單,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批准後執行。

  (十四)對生物等效性試驗和臨床有效性試驗等臨床研究數據的真實性、規範性和完整性的核查,由核查中心負責總體組織協調。其中,對申請人提交的國內仿製葯的臨床研究數據,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核查,核查中心進行抽查;對申請人提交的進口仿製葯的國內臨床研究數據,由核查中心進行核查;對申請人提交的進口仿製葯的國外臨床研究數據,由核查中心進行抽查。一致性評價辦公室可根據一致性評價技術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通知核查中心開展有因核查。

  六、保障措施

  (十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一致性評價辦公室負責一致性評價工作。組織專家審核確定參比製劑;對企業提交的一致性評價資料進行評價;對有關政策和工作程序等內容進行諮詢指導。並負責組織葯審中心對生物等效性試驗和臨床有效性試驗等工作的技術要求進行諮詢指導;負責組織核查中心對生產現場檢查、研製現場核查和臨床核查等工作的技術要求進行諮詢指導;負責組織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和各承擔複核檢驗工作的藥品檢驗機構對各品種複核檢驗等工作的技術要求進行諮詢指導。

  (十六)一致性評價辦公室組織設立專家委員會,專業範圍覆蓋藥學、臨床醫學、藥物經濟學、統計學、法學等。專家委員會負責對一致性評價辦公室的評價品種選擇、參比製劑審核、品種評價等工作提出諮詢意見;負責審議參比製劑選擇結果和品種評價結果;負責對一致性評價工作總體部署、重大政策和關鍵技術問題提供決策諮詢意見。

  (十七)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和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在門戶網站開設「仿製葯一致性評價」信息專欄,及時發佈一致性評價工作進展,公開參比製劑備案、品種申報、受理等動態信息,全面引導和規範企業開展一致性評價工作。一致性評價辦公室加快建立專門的信息工作平台,對工作流程進行信息化管理,確保一致性評價工作的公開和透明。

  (十八)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本公告要求,做好對行政區域內藥品生產企業一致性評價工作的督導,同時要落實好資料受理、現場核查和抽樣檢驗、資料匯總和報送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2018年底前須完成仿製葯一致性評價品種目錄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6年5月25日